建筑采暖系統防火防爆
2018-12-05 23:50 來源:西電川能
(一)選用采暖裝置的原則
(1)甲乙類廠房和庫房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采暖。
(2)散發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生產廠房對采暖的要求:
1)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5°C(相當于供水溫度90°C、回水溫度70°C);輸煤廊的采暖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130°C。
2)散發物(包括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采暖管道和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時,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且不應在這些房間穿過采暖管道,必須穿過時,應用不燃材料隔熱。
3)不應使用肋形散熱器,以防積聚粉塵。
(3)在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可燃纖維(CS2氣體、黃磷蒸氣及其粉塵等)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塵(生產和加工鉀鈉鈣等物質)或產生爆炸性氣體(電石、碳化鋁、氫化鉀、氫化鈉、硼氫化鈉等遇水反應釋放出的可燃氣體)的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
(二)采暖設備的防火防爆措施
1.采暖管道要與建筑物的可燃構件保持一定的距離
1)采暖管道穿過可燃構件時,要用不燃材料隔開絕熱;或根據管道外壁的溫度,使管道與可燃構件之間保持適當的距離。
2)管道溫度大于100°C時,距離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3)管道溫度小于或等于100°C時,距離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2.加熱送風采暖設備的防火設計
1)電加熱設備與送風設備的電氣開關應有聯鎖裝置,以防送風機停轉時,電加熱設備仍單獨繼續加熱導致溫度過高引起火災。
2)在重要部位,應設置感溫自動報警器,必要時加設自動防火閥,以控制取暖溫度,防止過熱起火。
3)裝有加熱設備的送風管道應用不燃材料制成。
3.采用不燃材料
1)甲乙類廠房倉庫的采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2)其他建筑的采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可采用燃燒毒性小的難燃材料,但應首先考慮采用不燃材料。
3)存在與采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內不應穿過采暖管道,必須穿過時應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4.車庫采暖設備的防火設計
1)車庫內需要采暖時,應設置熱水、蒸汽或熱風等采暖設備,不應采用火爐或其他明火采暖方式。
2)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I、II、III)類汽車庫、(I、II)類修車庫采暖時應設集中采暖。
3)IV類汽車庫和III、IV類修車庫當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難時,可采用火墻采暖。對于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爐門、節風門、除灰門嚴禁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必須設置在車庫外,并要求用有一定耐火極限的不燃性墻體與汽車庫、修車庫隔開。汽車庫采暖部位不應貼鄰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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